阅读热度:更新时间:2021-05-29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27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郑忱阳对《法人》记者表示,此前,理财产品管理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在参与主体、产品转型、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全面性和适用性要求。而理财市场的发展需要配套新的制度体系,《办法》可以满足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
扩充适用机构范围
外方控股合资理财公司被纳入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办法》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均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它将有助于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相比2020年12月1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将适用机构范围从“理财子公司”扩充至“理财公司”,名称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更名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郑忱阳对此解释,在机构适用范围方面,理财产品销售新规明确规定,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也被纳入适用机构范围,这一变化适应了当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也是更名的原因。
截至目前,已有4家合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或开业,分别是中银理财与东方汇理资管筹建的汇华理财、建信理财与贝莱德金融管理公司筹建的贝莱德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与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建的施罗德交银理财,以及刚刚获批的工银理财与高盛资产管理合资设立的理财公司。其中,前两家合资理财公司已经开业。
郑忱阳对记者表示,中外合资理财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国内理财子公司可以借鉴外资机构在公司治理、产品服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外资机构能够借力国内理财子公司的渠道、客户、资金优势,拓展在华业务。双方可以合作互利,达到共赢目的。
互联网平台未“入围”
微信、支付宝无代销资格
目前,很多理财子公司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如生活中经常会使用的微信和支付宝。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也就是能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销售理财产品,互联网平台没有资格,《办法》也再次确定了这一点。虽然目前某些活期理财产品仍可以通过个别互联网平台购买,但《办法》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这将加快互联网平台下架理财产品。
为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互联网平台未能“入围”,主要考虑到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因此,《办法》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这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连续性和平稳性,以及投资者更好地辨别。
银保监会也对此表示,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后续待市场成熟、机制健全、权责清晰后,二者有互利合作的可能性。
当前,理财公司产品通过多家银行同时代销的现象较为普遍,例如招商银行除代销招银理财产品外,还可代销兴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等理财公司产品。对此,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理财产品,《办法》还指出,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出新规
《办法》第二十五条,就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提出18项禁止性规定。其中,新增第三项要求,即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这就意味着,理财公司针对理财产品不能再给出单独数值或区间数值的业绩比较基准,如5%或3.6-4.2%等,因为这有可能会误导投资者,让其以为这就是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表示,在《办法》实施后,业绩比较基准要标注出具体的测算依据。如工银理财“鑫鼎利90天持盈固收增强开放式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展示为,中债高信用等级中期票据全价(1-3年)指数(代码:CBA03423)+1.6%。
郑忱阳对此认为,通过这种形式展现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为了保证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暗含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要素,即有依据、有计算方法、不承诺收益。
董希淼对此认为,这并非禁止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相关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推进打破刚性兑付预期。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18.28万亿元,占比超过73%,较去年提高近24个百分点,同业理财及嵌套投资规模持续压降。